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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综合防灾规划编制规程正式实施

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国土空间综合防灾规划编制规程》(以下简称《规程》)2024年1月起正式实施,要求在规划编制中对各类主要灾害风险区、灾害风险控制线、防灾空间、防灾设施和灾害防治项目作出规划安排和管控要求。


《规程》明确,国土空间综合防灾规划是为建立健全国土空间防灾体系、开展综合防灾部署所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综合防灾规划。其中,包含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的综合防灾规划以及国土空间综合防灾专项规划。国土空间综合防灾规划应在“人民至上、系统防御、联动协同、平灾结合、管控传导”的总体原则下,对标国内外先进理念,构建国土空间防灾安全格局,统筹布局防灾相关的空间、用地和设施,制定相应空间管控措施,防范和化解重大灾害风险,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


《规程》提出,省级国土空间综合防灾规划应落实国家级综合防灾规划,指导市级国土空间综合防灾规划的编制,侧重协调性。市、县级国土空间综合防灾规划应细化落实上级规划,对本行政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作出具体防灾相关的空间、用地和设施布局安排,侧重实施性。乡镇级国土空间综合防灾规划应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各类防灾相关的空间、用地和设施的规划要求,制定空间管控引导措施,提出国土空间灾害防治措施。


按照《规程》要求,详细规划中的综合防灾规划应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各类防灾相关的空间、用地和设施的具体布局,精准落位规划单元内各类防灾空间的具体界线和防灾设施的用地范围,制定相应空间管控引导措施,确保场地、道路、工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与灾害危险源保持安全距离。


《规程》指出,市县中心城区宜编制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城市群和都市圈等城镇密集地区、滨江(海)地区、河湖流域、化工园区、森林草原火灾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高风险区等特定地区,宜根据需要编制国土空间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规程》要求,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应通过明确强制性条文和原则性要求等方式,重点传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综合防灾目标、主要灾害防灾标准、灾害风险区、灾害风险控制线、防灾空间布局、防灾设施配置和灾害防治项目布局和管控等要求。国土空间综合防灾规划应统筹本级各单灾种防灾专项规划,如抗震防灾、消防救援、人防、防洪(潮)、防涝和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协调落实相应的空间、用地和设施的布局安排以及空间管控引导要求。确有必要的,可补充研究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影响,并提出针对性空间管控引导要求。


据悉,《规程》由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应急管理部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司及多家规划编制单位起草制定。(首席记者 阎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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